上海理工大学产学研合作协议管理实施细则
发布人:沈悦  发布时间:2019-09-04   浏览次数:2089

上海理工大学产学研合作协议管理实施细则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产学研合作协议的管理,提高我校社会服务水平,结合上海理工大学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学研合作协议(以下简称“协议”)是指以上海理工大学为一方当事人,以本校师生员工作为产学研协议联系人,与其他平等主体的法人之间签订的设立、变更、终止产学研合作关系的书面协议书。

第三条 协议内容若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等需要保密的,另按相关规定办理。

 

第二章 协议审批程序

第四条 协议联系人按照协议示范文本,与对方当事人商定具体协议内容,双方需从合作内容与方式、各方权利与义务、合作期限、成果归属、争议解决方式等方面进行明确约定。涉及境外单位的合作协议,须同时提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中、外文协议文本。

第五条 协议联系人从学校网站下载并填写《上海理工大学公章使用申请表》,联同产学研合作协议,报联系人所在部门或学院领导进行初审,初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:协议相对方单位主体资格是否合法;产学研协议实施的可行性;协议条款是否完整;协议内容是否合法合理;协议双方权利和义务是否对等;违约责任、争议解决办法、管辖约定是否清晰等。部门负责人或学院院长审查内容同意后签字。

第六条 部门负责人或学院院长签字确认后的协议纸质版与电子版(需完全一致)同时交至协同创新研究院办公室(以下简称“办公室”)。办公室进行协议形式完整性审查,通过后办公室组织协议进行校内相关部门会签。

第七条 校内相关会签部门对协议内容进行认真审查,通过后各会签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,最后由协同创新研究院负责人审批;若协议为一般合同,办公室将纸质版协议和《上海理工大学公章使用申请表》一起递交科技处,组织办理协议印章使用手续。

第八条 若协议为重大合同,须在协同创新研究院负责人审批后,送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,通过后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签署,方可办理协议印章使用手续。

第九条 完成印章办理手续后,办公室完成协议相关材料的登记备案工作。

 

第三章  附则

第十条 本办法由协同创新研究院负责解释。

第十条 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上级管理部门如有新规定发布则按新规定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