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海理工大学跨学科交叉预研专项项目管理办法
发布人:叶锦涛  发布时间:2020-07-16   浏览次数:2828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 为规范和加强我校跨学科交叉预研专项项目(以下简称“预研专项”)管理,提高项目质量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研专项,是指来自于国家与地方重大战略需求、社会广泛关注的民生需求等,学校针对性组织跨学科教师开展前瞻性联合攻关预研,并自主设立的专项项目。

第二章 立项管理

第三条 项目导向

预研专项项目需以实际需求为导向,项目负责人认真组织跨学科教师与需求方紧密协同,以形成实际需求的解决方案(工艺)、样机、样品等为主要目标;同时认真凝练和解决科学问题,不断提升学术水平。

第四条 申报条件

预研专项申请者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以上(含)专业技术职称,原则上是我校有能力承接项目的硕士生或博士生指导教师;鼓励我校不同学院、不同学科的科研人员联合承担项目。

第五条 限项规定

1.每位负责人同年度只能承担一项预研项目。

2.每位负责人申请和正在主持的预研专项总数合计限为2项。

第六条 申报程序

跨学科创新研究院(以下简称“研究院”)负责受理预研专项申报、评审、管理和监督项目实施。

1.组织申报  研究院征集汇总多方技术需求,并组织申报。

2.资格审查  研究院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,审查合格者进入下一阶段评审。

3. 评审立项  研究院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综合评审。根据综合评审意见与学校计划支持项目数,确定立项项目。


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

第七条  项目获批立项后,学校为每个项目单独设立经费本,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,专款专用。经费可支出测试加工费、材料费、会议差旅费、劳务费、专家咨询费、国际交流费等、其他经费。其中劳务费与专家咨询费(均指校外人员)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30%;其他费用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5%,可支出版面费、市内交通等科研相关费用,不得支出办公设备等办公费用。

第八条  项目实施期一般为两年,在项目实施过程中,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提交课题《中期检查报告》,研究院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并公示检查结果;未能通过中期检查的,终止项目,退回剩余科研经费,项目负责人不得再参与其他预研项目;项目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终止的,项目负责人向研究院提出申请,经研究院组织的评审会批准同意后,方可终止项目并退回剩余经费。

第九条  项目到期后项目负责人提供完整的结题材料(包括申请书、结题报告、具体成果等),研究院组织专家评审验收。通过验收的项目予以批准结题,未通过验收的项目,项目负责人应向研究院书面说明情况,未能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再参与预研专项的申请。评审结果网上公示。

第十条 如遇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项目,项目负责人应于项目资助期限届满30日前向研究院提出延期结题申请,最多可申请一次,最长可延期一年。凡未按相关程序申请延期的逾期项目,研究院将追回项目经费,项目负责人将不得再次参与预研专项的申请。

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,报研究院审批。

1. 变更项目负责人;

2. 改变项目名称;

3. 改变成果形式;

4. 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;

5. 项目完成时间延期半年以上;

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项目,将不予结题。

第十二条 为保证项目研究的质量,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研究院将对该项目做撤项处理:

1. 研究成果有严重的政治性问题;

2. 剽窃他人成果,弄虚作假;

3. 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;

4. 与批准的项目设计严重不符; 

5. 获准延期,但到期仍不能完成

第四章  知识产权

第十三条  项目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等成果,如果多方共同参与形成的,共同所有,排名由各方协商确定;如果单方面形成的,则归成果产出方所有。

第五章  附 则

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上海理工大学跨学科创新研究院负责解释。

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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